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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农村土地流转应当规范有序,遵循平等协商、依法、自愿、有偿的原则。 二、流转期限不超过2025年8月31日,在流转期内,流入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农业生产开发经营。 三、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,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,土地流转当事人不得荒芜承包耕地,荒芜耕地超过两年的,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。 四、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、流转对象及方式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承包地,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截留、扣缴。 五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,也可以是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、业主等。 六、以转让、出租、互换、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,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。以转让方式流转的,承包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,并及时办理经营权证变更,注销手续。 七、受让方将转包、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,应取得承包方的同意。 八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,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,也可以请求村委会、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调解,协商解决不成的,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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